公司债务

公司恶意躲避债务股东应不应该承当归还职责,会如何处理

作者:匿名 日期:2021/11/15

一、公司恶意躲避债务股东应不应该承当归还职责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则:“公司股东不得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务,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职责。”即是说,假如公司品格被乱用,能够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许行为承当相应职责。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乱用公司品格的行为。公司品格乱用是指操控股东使用股东以出资承当有限职责和公司以悉数财物独立承当职责的规则,以自己的意志操作公司的意志,使用公司品格躲避契约职责或其他债务;使用公司品格躲避法律职责,使公司成为股东操控的傀儡,成了股东躲避债务、躲避危险的东西;二是乱用公司品格的行为与危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公司恶意逃债该怎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经过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以下简称《解说》)规则,公司呈现闭幕事由的,应自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15日内建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假如逾期不清算,或许虽建立了清算组但成心延迟清算,或许违法清算可能严峻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能够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对于股东或实践操控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的,债权人能够建议股东或实践操控人在形成丢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补偿职责,假如因股东或实践操控人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首要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能够建议股东或实践操控人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假如股东或实践操控人在公司闭幕后恶意处置公司产业,或许未经清算,以虚伪清算陈述骗得公司挂号机关刊出挂号的,债权人能够建议股东或实践操控人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补偿职责。

 假如公司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能够建议股东或实践操控人对公司债务承当清偿职责。

这些规则对《公司法》是重大突破,揭开了法人面纱,使得个人以后再想经过公司有限职责准则来躲避法定职责变得困难重重。值得留意的是,“连带职责”和“相应补偿职责”的意义是不同的,应留意区别,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灭失,和公司首要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等情形,都需求举证,债权人最好在申述前查询清楚,假如发现公司股东或实践操控人有相应行为的,应在申述时列为一起被告,同时提申述讼请求,不然,可能会形成二次诉讼,浪费时间精力和本钱。

 另外,《解说》规则假如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时许诺对公司债务承当职责的,债权人能够建议其对公司债务承当职责。这些规则,都很好的堵住了股东使用公司进行恶意逃债的行为,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撑开了一把有力的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