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由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团队专业律师代理。
具体裁判文书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0be553954e24a239dcead02014b3267
案情经过及结果:
王某有上诉请求:撤销(2021)津0110民初389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王某有本案诉讼请求与第三人无关。案外人是否涉及其他案件,与本案无关,不应以该理由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一审法院未组织庭审,存在敷衍塞责的嫌疑。
孙某辩称,不同意王某有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王某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孙某退还货款35,000元;3.依法判令孙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980.68元(暂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12月22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计算,具体利率及时间以孙某实际给付之日为准);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孙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020年2月,王某有与孙某口头约定由孙某代买口罩。按孙某主张,其为筹备货源,转向案外人霍某远求购。霍某远又向案外人尹某伟购货,尹某伟再向案外人贺乳根购买口罩。现贺某根涉嫌刑事犯罪,且上述货款金额可能已计入犯罪金额,故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王某有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退还原告王某有。
最终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王某有主张与孙某系买卖合同纠纷,现有在案证据并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涉案买卖合同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一审法院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王某有的起诉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3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