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维持原判

作者:匿名 日期:2021/11/15

该案件由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债务律师团队专业律师代理。

具体裁判文书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00a8b0679b349ba8552ad1a014bf584

案情经过及结果:

龚某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周某林人一审针对龚某凯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林、周某思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是因周某思与龚某凯离婚案件所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实际上是周某林对周某思和龚某凯的赠与,欠条是周某思单方向周某林出具的,无法客观反映当时存在借贷的合意,且没有其他书面的证据予以佐证;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周某林的购车款是有时间区间的,并非一次性给付,龚某凯家境较好,具备一次性给付车款的经济条件本案款项实际为陪嫁,是女方父母对于男女双方的赠与,周某思亦认可在离婚诉讼中对涉案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龚某凯在离婚诉讼中所分得的车辆折价款仅为10万元,而周某林是按照当时购买车辆的全部款项起诉,龚某凯所分得的款项与其承担的还款义务是不相符的,对龚某凯亦不公平。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涉案宝马车的购置款项系由周某林全额出资,当事人均无异议。龚某凯主张涉案款项实际是周某林对龚某凯和周某思的赠与,对此,龚某凯应提供证据证明赠与的事实存在。然,龚某凯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宝马车购买过程中,周某林的出资行为系对龚某凯和周某思的共同赠与。鉴于龚某凯就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未能完成必要的举证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林在购置宝马车过程中的出资系出借的款项,并无不妥。因上述借款发生于龚某凯与周某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离婚诉讼中二人均认可宝马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故上述借款应由龚某凯及周某思共同偿还。龚某凯不同意承担偿还义务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龚某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