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由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团队专业律师代理。
具体裁判文书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c1838b6cfd94fbe82cdad6e014bd12e
案情经过及结果: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21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最终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