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由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团队专业律师代理。
具体裁判文书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c1838b6cfd94fbe82cdad6e014bd12e
案情经过及结果:
上诉人韩某敏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敏、原审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敏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孙某敏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改判孙某敏赔偿韩某敏各项损失58425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孙某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孙某敏不是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孙某敏应赔偿韩某敏损失。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超过孙某敏诉请。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终判决结果:
韩某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