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代理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支持我方观点驳回对方再审申请

作者:匿名 日期:2021/11/15

该案件由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团队专业律师代理。

具体裁判文书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c0d0b2b771f4dbfbdeca8bc008b0f61

案情经过及结果:

再审申请人余某铁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生、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6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某铁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王某生的购房资格未受市场调控政策影响。2.市场调控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3.王某生对于市场调控政策并非不能克服。(二)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法院既没有询问当事人,更没有核实是否有新的证据,在此情况下,不开庭审理,程序违法。2.余某铁与王某生于2017年3月18日订立涉案房产交易合同后,于2017年3月22日与案外人订立商铺转让合同,购买服装店,为此支付定金15万元。涉案合同被两审法院解除,给余某铁造成15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由王某生负担。综上,余某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最终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王某生与余某铁于2017年3月18日订立房产交易合同,约定王某生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涉案房屋,双方于2017年5月17前到房管部门签署房产买卖协议。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台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及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基于此,王某生购买房屋首付款比例为不少于房款的60%,王某生因此无力支付首付款,无法购买余某铁的房屋,致使涉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审法院据此解除涉案房产交易合同、余某铁向王某生返还定金,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余某铁的再审申请。